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0244号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29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大,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
法定代表人:黄富友,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2元,由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