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63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源潭村民委员会***“了门口”(土名)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HX1J8A。
经营者:古燕青,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0987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宣判前,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89元,合计5851元(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