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33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货场西侧C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7MA4WHX1J8A。
经营者:古燕青,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帅,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芬菲,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至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领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09878R。
法定代表人:黄富友。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7371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3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238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华义脚手架租赁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秀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