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6民初48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址咸丰县唐崖镇卷洞门村三组3号,现住咸丰县,
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68610987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世斌,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址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24号1号,现住宣恩县,
原告***与被告***、川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