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5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5600弄18幢104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