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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15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5600弄18幢104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并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