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3061号之三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230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本案已结案生效,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虹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