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民初2723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3月18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胡阳,贵州芮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2720618。
法定代表人:周忠森。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2日生,住龙里县。,住龙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贵州滔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红星美凯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住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王关村继望路**用代码91522730MA6E885U3E。
法定代表人:王坤雨。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贵州红星美凯龙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自主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发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兰应
书记员周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