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8332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砀山县。
被告: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2720618,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周忠森。
原告***与被告上海炜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孜 力 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张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