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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617号

原告: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对方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段 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轶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