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1617号
原告: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且对方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原恒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段 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轶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