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与太仓市浏河镇沪苏建筑工程队、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2民终38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浏河镇沪苏建筑工程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男,1958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江苏省太仓市。 上诉人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浏河镇沪苏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9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以其已与两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