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3039号
原告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雯函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久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吕荣珍
法官助理 孙洪阳
书 记 员 孙洪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