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28号
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军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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