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759号
申请人: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稍塘社区稍塘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戚立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龙。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刘帅。
被申请人: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城22-1-101。
法定代表人:赵文忠。
被申请人: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同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星皓。
被申请人: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
被申请人:无锡万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芙蓉中二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范荣林。
申请人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万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万耀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