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759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MJXKK3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稍塘社区稍塘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戚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E5PQ4D,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围公路东(天津小淀国际当代艺术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刘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066872362T,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街新城22-1-101。
法定代表人:赵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788683942E,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同西村。
法定代表人:王星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078236419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融创全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博(天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沃森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二项合计7420元,由原告无锡市航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修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