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627号
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峰。
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叶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青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