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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永泰某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25民初308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与被告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以下称“永泰某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永泰某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5)闽0125民初3081号民事裁定,冻结永泰某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2419.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5年8月8日,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2025)闽0125民初3081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永泰某店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2419.64元的冻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永泰某店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2419.6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1502419.6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的保全担保费1800元由永泰某店承担;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等诉讼费用由永泰某店承担。诉讼中,某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永泰某店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838869.4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以838869.4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2023年5月4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永泰某店签订了一份《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承包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项目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727625元,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5天。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1)童梦时光:改造540㎡面积,室外设计施工改造工程、廊架定制及娱乐设备定制;(2)童趣彩云泡池区:改造1220㎡地面彩绘砖+室外游乐设备+童趣游乐造型(木平台上)架空人行便道、旋转楼梯及结构加固工程;(3)月球装置造型:月球装置造型,灯光装置,结构基础等工程;(4)温泉仙子IP设计的设计、施工、采购等一揽子工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同标准。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为配合被告工程项目增补需求,原告先后增补项目工程款达560864.04元。因案涉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项目增补指令无法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执行,被告项目负责人及造价审核机关工作人员亦明确对于工程项目增补事项后续按照签证计入。但截至起诉之日,有被告补充签证的增补项目工程款仅为97313.82元,对于剩余463550.22元工程款,被告仍未办理签证确认。2023年9月19日,被告组织人员对案涉酒店提升改造工程童梦乐园和海底秘境分项进行了验收,并制定了《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一二期验收汇吉(230919)》,经综合评定童梦乐园平均评分82.75%(合格)、海底秘境平均评分84%(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同意验收。因山顶月球装置造型因亮灯后的分块处有黑线,被告为此提出了整改意见,原告秉承对工程的品质管理,重新安排厂家对球装置造型进行重新制作,并于2024年1月完成安装。2024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发送《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于2024年2月1日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范围为:月球装置造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以及2023年9月19日验收合格后的童梦乐园和海底秘境保养和整改项。同日,原告还向被告发送了《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一二期竣工验收自评报告》,进一步明确本项目为改造提升项目,其中一标段主要内容含有(1)童梦时光:改造540㎡面积,室外设计施工改造工程、廊架定制及娱乐设备定制;(2)海底秘境:改造1220㎡地面彩绘砖+室外游乐设备+童趣游乐造型;(3)月球装置造型:月球装置造型,灯光装置,结构基础。本次验收范围为:童梦乐园、海底秘境及月亮球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经原告自评,包括童梦乐园、海底秘境以及月亮球在内的分项工程均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评定:合格。2024年9月26日,被告永泰某店对案涉工程海底秘境、童梦乐园项目出具了《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海底秘境、童梦乐园项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果为海底秘境平均分81.66%(合格),童梦乐园平均分81.25%(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验收。但对于月球装置造型,仍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结算。综合本案项目施工情况,案涉工程项目包含童梦乐园、海底秘境以及月球装置造型三个分项,施工期间遇到了包括***、苏拉、达维、海葵等不可抗力极端台风和强降雨天气,原告更是克服万难,协调各方努力完成施工目标。其中,童梦乐园、海底秘境项目于约定时间完工,被告于2023年9月19日验收合格并于2024年9月26日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因山顶月球装置造型亮灯后的分块处有黑线,原告第一时间安排重做并于2024年1月完工,但至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对月球装置造型项目进行验收结算,导致原告迟迟未能收回案涉项目工程款。本案中,根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727625元,施工期间增补项目工程款为560864.04元,合计工程款4288489.04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786069.4元,剩余1502419.64元未付。现案涉工程项目已整体完工并投入使用一年有余,被告拖延验收、结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鉴于被告于本案立案后向原告人支付了工程款20万元,该笔款项应从原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中扣除。除此之外,原主张的工程款中,包含了463550.22元增量工程部分,因该部分增量工程未经被告签证确认,暂不纳入本次主张范围。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请。 永泰某店辩称,第一,原被告双方已经委托厦门某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经审核工程造价最终核定为3744601元,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已经实际支付了2986069.4元工程款,仅余758531.6元未支付;第二,原告要求支付的保全保险费18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总承包微信群主页及聊天记录1;3.《新增项目设计图纸内容表增补单》;4.《限额设计外新增工程报价单汇总表》《限额设计外新增工程联系签证单》(已签证);5.《限额设计外新增工程报价单汇总表》《限额设计外新增工程联系签证单》(未签证);6.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总承包微信群聊天记录2及《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一二期验收会记(230919)》;7.《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海底秘境、童梦乐园项目验收报告》;8.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总承包微信群聊记录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竣工验收自评报告》;9.福建某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以及福州某酒店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联合发布的2025年五一节圆满收官推文;10.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以及福州某酒店有限公司2024年8月7日联合发布的2024年七夕宣传视频;11.福建某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以及福州某酒店有限公司2024年9月18日联合发布的2024年中秋宣传视频;12.某店管理集团有限工程、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以及福州某酒店有限公司2025年1月6日联合发布的2025年迎新春宣传视频;13.诉讼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保险单;14.保全保险费、付款凭证;15.福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6.月球装置造型项目验收报告。 永泰某店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关于永泰某温泉酒店边坡工程治理有关事项的函复;2.厦门某有限公司《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结算审核报告》。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某公司提交的第3、4、5号证据,因某公司已经撤回对增补项目部分工程款的诉求,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认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2023年5月4日,永泰某店(发包人)与某公司(承包人)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负责承包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项目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主要包括(1)童梦时光:改造540㎡面积,室外设计施工改造工程、廊架定制及娱乐设备定制,(2)童趣彩云泡池区:改造1220㎡地面彩绘砖+室外游乐设备+童趣游乐造型(木平台上)架空人行便道、旋转楼梯及结构加固工程,(3)月球装置造型:月球装置造型,灯光装置,结构基础等工程,(4)温泉仙子IP设计的设计、施工、采购等一揽子工程;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同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为55天,签约合同价为3727625元;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7.3款约定,本项目工程进度付款由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采购费组成,①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承包人施工图审查合格,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预算编制审核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②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③经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并完成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移交后,支付至审核金额的97%(扣除尚未缴纳的违约金等),剩下3%为保修金;第17.4款约定,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确定后扣留审核结算价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28天内,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以及是否完成保修义务,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将质量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日期晚于缺陷责任期届满日期的,则在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后28天内退还;《专用合同条款》第19条“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第19.1款约定,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某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后,2023年9月19日,永泰某店与某公司共同对案涉酒店提升改造工程“童梦时光”和“海底秘境”分项进行验收并制定《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一二期验收会记(230919)》,载明:经综合评定儿童乐园平均评分82.75%(合格)、海底秘境平均评分84%(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同意验收,但尚有不足,部分需整改,形成具体共识,请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和完善,完成后及时反馈。2024年1月28日,应永泰某店要求,某公司工作人员将安装完成后的月球装置造型远景及夜间效果图发送至微信聊天群。2024年1月31日,某公司完成对永泰某店此前要求的整改和完善问题,向永泰某店发送《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于2024年2月1日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范围为:月球装置造型项目,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以及2023年9月19日验收合格后的童梦时光和海底秘境保养和整改项。2024年9月26日,永泰某店组织对“海底秘境”、“童梦时光”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海底秘境、童梦乐园项目验收报告》,载明:海底秘境平均分81.66%(合格),童梦乐园平均分81.25%(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验收。2025年8月13日,永泰某店与某公司共同对案涉酒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月球装置造型”项目进行验收后,出具《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月球装置造型项目验收报告》,载明:经综合验收人员意见,月球装置造型项目中避雷检测合格、地质勘查检验合格(甲方已聘请专业人员检验合格)、月球装置检验合格,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验收。本案诉讼期间,永泰某店与某公司协商一致后,由永泰某店委托厦门某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2025年10月10日,厦门某有限公司作出《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本次送审金额为4380328元,核定造价为3744601元,核减金额为635727元。另查明,1.永泰某店已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2986069.4元;2.某公司因本案支出财产保全保险费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永泰某店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案涉工程后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永泰某店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现某公司与永泰某店均对厦门某有限公司作出的《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结算审核报告》共同予以确认,案涉工程价款应确定为3744601元。按照合同“经发包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并完成工程竣工档案归档移交后,支付至审核金额的97%,剩下3%为保修金”以及“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约定,案涉工程其中“海底秘境”、“童梦时光”项目于2024年9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月球装置造型”项目于2025年8月13日竣工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至今未届满,永泰某店付给某公司工程款应为结算总价的97%,余下3%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某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永泰某店应向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632262.97元(3744601元×97%),扣除已经支付工程款2986069.4元,永泰某店尚应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64619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自造价咨询机构完成结算审核之日(2025年10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因本案支出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某公司诉求永泰某店支付,于法有据,但某公司诉求永泰某店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18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6193.57元及利息(利息以646193.57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某有限公司在上述646193.57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施工的“永泰某店提升改造工程二期(一标段)童梦时光、海底秘境、月球装置造型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永泰某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7元,减半收取计6103.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1375.5元,永泰某店有限公司负担4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一、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