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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某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特728号 申请人:孝感市某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室,机构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临空经济区。 负责人:马某,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孝感市某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申请事项:1.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武仲裁字第000000875号仲裁裁决书,并责令武汉仲裁委员会对本案重新仲裁;2.本案申请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部分证据是伪造的。某甲公司于2021年8月申请仲裁立案,本案经过了多次庭审,在鉴定意见书初稿已经出具,某甲公司不能提交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和社保记录的情况下,某甲公司又于2023年7月13日补充提交8份全新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签订时间来看,合同内容全部一致,合同签订时间均为2019年1月1日,8份合同的签字笔迹疑似同一人的笔迹,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在质证时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要求某甲公司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纳记录予以补正,但某甲公司并未补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鉴定公司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却将该证据作为停窝工人员停窝工损失予以认定。二、仲裁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偏袒某甲公司,有枉法裁决的嫌疑。从案涉仲裁裁决结果来看,仲裁庭对工期延误问题和保留金问题的审查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偏袒某甲公司,裁决结果显失公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有枉法裁决的嫌疑。1.关于工期延误问题,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与某甲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支50号道路工程合同》(合同号:A-****DC1)(以下简称“《工程合同》”),该合同第1.1款(23)项约定:“全部工程的预计竣工日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即2019年7月1日。后由于疫情等原因,双方同意将工期延期至2021年1月15日。在此期间,某甲公司多次未经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停工,导致案涉工程至2022年仍未完工,误期已远远超过28天,并且误期赔偿费已高达5538165.25元(从2021年1月15日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共计369天),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额750428.8965元。因某甲公司未在期限内完工,在工程合同履约期内,工程监理方曾多次向某甲公司发送《监理通知单》,对其无故停工进行了催告,但某甲公司均未恢复施工。某甲公司除了已报批的停工期间之外,还存在擅自停工违约的事实,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在仲裁程序中向武汉仲裁委提出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误期的赔偿费750428.8965元。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认为某甲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的仲裁反请求应当获得支持。仲裁庭认为:“双方已经就工期延长一事达成共识,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也未表示要追究某甲公司延误工期的责任,而在2021年3月之后某甲公司虽未施工,但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依然审核2020年12月某甲公司报送的付款证书,且在审核过程中未主张对某甲公司工期延误进行扣款,故仲裁庭不予支持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工期误期赔偿费的请求。”除了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同意的两次延期外,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并未在2021年1月15日之后有批准延期行为,仲裁庭不能以之前批准过延期就推定之后也应当再次批准同意延期。另外,第七期付款证书的付款程序还在审核过程中,双方就已经涉及仲裁纠纷,且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已经就某甲公司的工程误期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仲裁反请求申请,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从未表示要放弃追究某甲公司工程误期的违约责任。2.关于保留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条款第46.2条的约定,“在项目监理根据一般合同条款第54.1款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时,应将保留金的一半返还给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过后并经项目监理证明承包商已将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项目监理通知承包商的全部缺陷修复完毕时,将另一半保留金返还给承包商。”合同明确约定了保留金的支付条件,而目前尚未达到支付条件,仲裁庭仅以案涉合同已经解除,就裁定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将保留金支付给某甲公司适用法律错误,且偏向性太强,属枉法裁决。因案涉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又属于道路工程,需要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适用,在本案仲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多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希望某甲公司配合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某甲公司均以案涉工程仍在诉讼过程中,项目未最终结算为由不配合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截至目前,某甲公司仍不配合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就案涉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3.某甲公司至今仍拖欠农民工工资。某甲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案涉工程土方内外运工程转包给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但截止目前某甲公司仍欠付该公司农民工工资1200000元,该公司已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中1100000元予以保全,该笔款项应从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付某甲公司工程款金额中予以扣减。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案涉仲裁裁决。 某甲公司辩称: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武汉市仲裁委不按合同约定仲裁,枉法裁决,以及仲裁中认定了伪造的证据,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理由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证据证实,应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决。具体理由如下:一、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有关工期延误及退还保留金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决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申请撤销的理由。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断章取义,仅以“疑似某甲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供的劳动合同为同一个人的笔迹以及签订的时间和内容一致,就断定该份证据是伪造的”,从而推断出仲裁员枉法裁决,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的上述推断既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事实及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国家有标准范本的合同,而同一批劳动者签订的时间是一致的,这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必须具有该法规定的法定事由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一是证据条件,二是受理申请的法院,三是申请期限。其中证据条件十分重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本案中,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决”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应当予以驳回。三、仲裁庭所做裁决为依法裁决,并不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的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结合本案,仲裁庭并不存在枉法裁决行为。此外,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在申请书中列出的事实与理由均非事实。第一,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问题。涉案道路工程实际上已经在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结合本案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案涉工程已被视为竣工验收,并应归还全部保留金。在仲裁过程中,某甲公司也已经配合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做了工程预结算,该工程中与某甲公司相关的结算事项,某甲公司已经配合完成,对此,仲裁委是知情的,并在此情况下才做出的仲裁裁决。第二、关于分包方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甲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已经达到调解协议,都在为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出努力,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作为政府机关,不但不考虑社会影响,积极配合支付农民工工资,反而在某甲公司中请执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案件中百般阻挠。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才是背信弃义,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四、本案只是某甲公司与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之间的合同纠纷,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所谓公共利益应当是社会中绝大部分人的利益,而并非个体利益。五、事实上,武汉仲裁委不但没有偏向某甲公司,反而漏判了应当支付给某甲公司的工程款,某甲公司向仲裁委提出了补正仲裁申请,仲裁委也没有支持。仲裁裁决书漏判了182万元的暂定金。武汉市仲裁委没有按鉴定结论裁决停窝工损失,显失公平。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有延期支付进度款的事实,但裁决书没有裁决支付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的组成及程序合法,所做裁决依据的证据真实有效,也并不存在枉法裁决行为、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驳回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某甲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一)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支付已完工的未支付的工程款3630155.2元;(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截止申请仲裁之日利息暂计95267元);(三)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赔偿某甲公司损失共计16094794.8元(包括:施工人员停窝工、设备闲置损失,增加的设备租赁使用费,增加材料费损失,工期延期导致的原材料、人工费上涨的差价损失及利息损失等)(详见《损失计算表》);(四)仲裁费用由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承担。 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一)解除某甲公司与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支50号道路工程合同》(合同号:A-****DC1)及《关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50号道路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二)某甲公司向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支付工程误期的赔偿费750428.8965元;(三)反请求仲裁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 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2024)武仲裁字第000000875号仲裁裁决:(一)解除某甲公司与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的《支50号道路工程合同》(合同号:A-****DC1)及《关于世行贷款湖北孝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50号道路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某甲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1273069.79元;(三)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某甲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设备闲置损失、增加的设备租赁使用费、增加材料费损失、工期延期导致材料上涨差价损失等623011.96元;(四)驳回某甲公司其他仲裁本请求;(五)驳回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其他仲裁反请求;(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79326元,由某甲公司承担143460.8元,由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承担35865.2元。反请求仲裁费33591元,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全部承担。本案鉴定费230000元,由某甲公司承担184000元,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承担46000元。因本案仲裁费和鉴定费已由某甲公司预付,故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和鉴定费连同上述第(二)、(三)项之款项共计1977946.95元一并支付给某甲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4年5月23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4)武仲更字第000000875号补正裁决书,对案涉仲裁裁决书补正如下:1.裁决书第32页倒数第二行“2020年9月30日,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某甲公司支付第五期付款证书所载款项1108828.16元”,现更正为“2020年9月30日,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某甲公司支付第五期付款证书所载款项1180828.16元”。2.裁决书第33页第二自然段倒数第二行“根据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第七期付款证书,总保留金为750428.89元,某甲公司对此予以认可”,现更正为“根据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第七期付款证书,总保留金为750428.89元,某甲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总保留金系根据合同总额的5%计算得出,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实际扣除的保留金为每期应付款的5%”。3.裁决书第34页倒数第四行“因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故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将预先扣除的保留金支付给某甲公司,该笔保留金的数额为750428.89元。该两笔金额共计为1273069.79元”,现更正为“因案涉合同已经解除,故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将预先扣除的保留金支付给某甲公司,该笔保留金的数额为705429.68元。该两笔金额共计为1228070.58元”。4.裁决书第36页裁决主文(二)“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某甲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1273069.79元”,现更正为:“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向某甲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1228070.58元”。5.裁决书第37页第六行裁决主文(六)中“因本案仲裁费和鉴定费已由某甲公司预付,故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和鉴定费连同上述第(二)、(三)项之款项共计1977946.95元一并支付给某甲公司”,现更正为“因本案仲裁费和鉴定费已由某甲公司预付,故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应于裁决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和鉴定费连同上述第(二)、(三)项之款项共计1932947.74元一并支付给某甲公司”。本补正裁决书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本院组织的听证中,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认为:在案涉仲裁裁决中关于停窝工费用的承担问题上,仲裁庭确定的停窝工费用1246023.92元为《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中的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停窝工损失,该项停窝工损失包含施工人员停窝工损失385756元及设备闲置损失、材料费损失等。对于施工人员停窝工损失385756元,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系根据某甲公司提交的8份劳动合同及领款单等证据鉴定出来的结论,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对于上述8份劳动合同及领款单均不予认可,认为上述8份劳动合同系某甲公司伪造的证据。 另查明,根据案涉仲裁开庭笔录记载,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在仲裁庭审中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8份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系伪造,其表示保留对上述8份劳动合同申请鉴定的权利,是否申请鉴定要协商后确定。后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并未对上述8份劳动合同申请鉴定。 根据《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意见书》可见,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计算施工人员停窝工损失时,依据了编号为02的支50号路工程延期申请、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同意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监理日志、某甲公司2019年12月25日施工月报等确定2020年2月1日至4月21日是因为疫情停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共8人可以计算损失。鉴定机构根据某甲公司2023年7月15日提供的劳动合同、鄂人社办函【2020】7号关于生活费标准的文件、施工月报等,计算出施工人员停窝工损失为385756元。 2023年11月22日,仲裁庭开庭对上述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并回答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鉴定意见书的问题。某甲公司提出质证意见,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停窝工的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有异议。鉴定机构对该质证意见回复:“停窝工时间段,鉴定单位是根据监理日志来确定。”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表示对鉴定意见书没有意见。 还查明,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并未提供仲裁员枉法裁决的证据。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是“案涉工程属于市政的道路工程。某甲公司从2021年1月之后就未施工,在后面还有部分工程没有做完的情况下,就撤场走了,还将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起诉了。某甲公司本身就属于违约方,现在也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导致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无法办理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针对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案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是伪造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虽然在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之前,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在仲裁庭审中曾对某甲公司提交的8份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后续并未就上述8份劳动合同向仲裁庭申请鉴定。湖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计算施工人员停窝工损失时,除了依据上述8份劳动合同以外,还依据了编号为02的支50号路工程延期申请、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和监理同意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监理日志、某甲公司2019年12月25日施工月报等证据材料。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表示对鉴定意见书没有意见。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鉴定意见书在仲裁裁决中确定停窝工损失等,并无不当。因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故其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为由主张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仲裁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的问题及案涉仲裁裁决是否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虽然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系机关单位,但其与某甲公司之间的案涉纠纷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民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所述,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以“仲裁庭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明显偏袒某甲公司,有枉法裁决的嫌疑”为由主张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对案涉仲裁裁决提出的其他异议和撤销理由,均属于对仲裁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异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查的范围,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孝感某某管理办公室的撤裁理由及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孝感市某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室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24)武仲裁字第00000087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孝感市某某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