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30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东首永盛锦园。
法定代表人:李卫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丘兴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784执30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世平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孙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