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1971执277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99号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16幢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6183488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258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4059.09元及违约金,返还诉讼费9069.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如下:1.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33f5caaac015a5a5@wx.tenpay.com,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实际冻结6.91元,金额较少未扣划;2.被执行人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曙光支行开立的账户5300********_1,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实际冻结1732.88元,已予以扣划;3.被执行人***在广东龙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8001********,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7日,实际冻结2315.66元,已予以扣划;4.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天安支行7458××××2436CNY0,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实际冻结2267.55元,已予以扣划;5.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付通支付账号085e9858e8b080b05c810316b@wx.tenpay.com,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实际冻结1094.53元,已予以扣划;6.被执行人***在招商证券(客户号1281069462,沪A:A519795902,深A:0267640818)账户持有的海泰发展4900股(证券代码600082)、跨境通1200股(证券代码002640)、集泰股份100股(证券代码002909),上述证券本院均予以冻结并出售,所得款项23359.00元,已予以扣划。第2项至第6项总计扣划30769.55元,扣除执行费300.38元,余款30469.1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云AL××**车辆,本院依法于2022年10月13日予以档案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二)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属辖区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至今未有回复。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77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