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10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300357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西部工业集聚区北区(焦克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679102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335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及违约金等费用共1649217元(暂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8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于2022年3月3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豫H6××**、豫H8××**、豫HD××**、豫HD××**、豫HD××**、豫HD××**、豫HD××**、豫HU××**、豫HU××**、豫HU××**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从实际查封之日开始计算,因无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二)本院已委托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焦作光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106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