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76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务部主管。
被执行人***火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乐业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火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29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574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41200元;返还诉讼费10687元并承担执行费101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火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对被执行人***火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火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没有得到任何清偿。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