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8749号
原告: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3003571C。
法定代表人:兰桂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秀,女,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99号昆明百货采购供应站16幢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618348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砺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霍惠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