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7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植中校,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3003571C。
法定代表人:兰桂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乃玲,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新兴县翔升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翔顺花园新裕居32幢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13347331163。
法定代表人:植中校。
原审被告:符松林,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上诉人植中校、***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阿尔派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兴县翔升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符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2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上诉人植中校、***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植中校、***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植中校、***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