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56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研发1路1号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3003571C。
法定代表人:兰桂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岚,湖南五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关于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上无任何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支付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0000元;二、被执行人***在协议签订之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00元;2022年2月15日前支付1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3年1月15日之前支付150000元(以上款项支付到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对公账户,开户名称:广东***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松山湖支行,银行账号:2010××××3570);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任一笔款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申请执行人可就未付款项向长沙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5606号案的执行。
裁定终结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