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82民初635号
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中大街滨江明珠小区1号楼3单元301号,主要营业地: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东侧新公共交易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封鹏涛,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津市泰兴路龙门广场东。
法定代表人:杨三廷,职务:局长。
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8元,由原告山西晶鑫达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天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侯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