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721民初269号
原告:泰州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泰州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泰州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泰州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