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1581号
原告:李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某、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