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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1587号 原告:孙某,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涟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孙某某、南京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