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二初字第332-2号 原告: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河**路**巷**号驰达大厦**栋**层**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甘泉堡高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2161.06元的财产,原告新疆德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新A5N6**号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52161.0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