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瑞(嘉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海宁市海洲街道嘉睿森建材商行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81执1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双联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JE4JY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嘉睿森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缔艺家家居广场二楼6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YUKA8Q。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90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嘉睿森建材商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481民初1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海洲街道嘉睿森建材商行、***向申请执行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9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32606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5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2)浙0481执11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