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203民初6578号
原告: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B200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37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