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2民终18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稀土大街以南、丰盈路以东、沼园西路以北、林荫南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86号时代广场G区-B200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3)内0203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68元,减半收取4684元,由上诉人包头市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