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财保195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湖南红星北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守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城南工业区1号路。
法定代表人:杜淑媛,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0112财保1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24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2021年5月6日,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解除全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240元的冻结,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