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8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城南工业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00元及利息;2、负担受理费13600元、执行费9400元。
执行过程中,一、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二、经查控,被执行人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民政、公积金等财产线索;有银行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三、本案申请执行人称安徽中宝饮品有限公司系正常营业,经实地核查及当地管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已歇业,在公司住所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亦无相关工作人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系福建人,通过电话及微信取得联系,其称公司早已歇业,经传唤至今未到庭。四、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五、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项清楚。综上所述,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