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927执1079号
申请人: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泉州市惠安城南工业区**路。
被执行人: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住台前县产业集聚区。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豫0927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30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496元,保全费3020元,保险费2000元,由被告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泉州市科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立案后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19年9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雪牛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于2019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房地产部门、工商部门、国土部门等有关单位查询,并向周边群众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9516元,目前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震
审判员曹帝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