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京73行初16894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王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