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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5001;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京73行初16894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王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