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靨营、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3民初415号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原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马焰,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丙丙,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观红,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苗木经济损失889892元,鉴定费20000元,共计90989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原告**在本村“阳邑西路”地段栽种白皮松苗木51000株(占地7.3亩);原告***在该地段栽种白皮松苗木24500株(占地3.5亩,系***之妻石云莲的承包地)。2019年春,被告在紧邻处建设污水处理站。同年因被告建设的污水处理蓄水池无法排水,蓄水池内的水常常溢出,淹没原告所栽种的白皮松,致白皮松长期浸泡于水中。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迅速解决排水问题,但被告无动于衷。从2019年至今长达三年之余,原告栽种的白皮松出现延缓生长以及大量枯萎死亡。2022年1月14日,经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种植白皮松因水害造成的损失共计889892元,为此原告花费评估费用20000元。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各自在其承包地内种植白皮松苗木,二人不存在合伙关系,所种植的苗木也不是共同所有。二原告请求种植树苗所受的损失数额属各自独立,应分别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子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