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终4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马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龙江恒阳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未予准许,且其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喻志强
审判员 宋黎黎
审判员 周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