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81民催138号 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0010004130267987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金额为80000元,收款人为天台县泳溪乡人民政府)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温岭支行出具的号码为0010004130267987,金额为80000元,收款人为天台县泳溪乡人民政府,持票人为申请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6)浙1081民催13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四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