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泽执字第187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5日归还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500000元,若逾期未归还,需承担所欠款项的利息(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5日至归还之日止)。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调解内容,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因外欠债务太多,现已停业多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的3500000元欠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工程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泽执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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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