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泽执字第470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泽民初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巨能电网有限公司工程款4139315.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9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晋城市巨能电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已分多次将变卖所得汇入本院账户。因被执行人共涉及5个执行案件,涉及申请人多,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晋城市康达水泥有限公司现仍未进行清算,本案现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泽执字第4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