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6民初2099号
原告: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39.00元,共计188元,由原告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