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6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回河镇机械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设备、房产、土地登记等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执行手续。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公司注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多次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通过协助机关高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银行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其他企业登记信息及股息红利信息。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已经抵押和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8840.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