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辖终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机械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上诉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9民初2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立案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但原告起诉状立案案由为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本案系基于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基于在本案前期因产品质量问题已经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审理,本案由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本案若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济阳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9民初2364号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或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起诉时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类案件,且侵权行为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