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民初2156号 申请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回河镇机械工业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2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镇水东园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3758008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5600元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04050104602023000××××,担保金额175600元)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756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398元,由申请人济南华北升降平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预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密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赖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