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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民初29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办绿波康平10号楼B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佳丽广场19层5、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博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栾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