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165扬州市宇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165号
原告:扬州市宇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95号(文游雅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888号佳丽广场19层5、6室。
原告扬州市宇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平安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宇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宇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宇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李连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