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0093号
原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独贵塔拉镇所在地亿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原告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裁定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移动脱水系统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应向定作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双方合同全文的内容可以确定定做方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双方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定结果: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处理。
告知事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