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执恢317号之三十四
本院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18)川成证执字第196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9月2日恢复立案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许婷婷、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恢复申请执行标的65000000元。
执行中,划拨执行被执行人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四笔共计1858198.25元。其中22010.02元执行上缴国库,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836188.23元。在两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合计受偿51718788.23元。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石 波
审判员 侯 钢
书记员 陈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