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粤0305执1467号
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巴中天翔环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正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圣环保工程(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巴中天翔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4144-341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60800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全部款项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领取相应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459元已由本院依法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4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